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2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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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2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 徐振維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貸款尚未屆期,如欲向債務人請求一次性全數清償欠款新臺幣572,689元,請提出加速條款約定書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