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2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2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127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121號),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反應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殘渣袋一個經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紙附卷可稽,該殘渣袋在客觀上既與毒品已無法完全析離,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本件判決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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