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98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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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9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9817號債權人國際高鐵御景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勁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寶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陳寶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陳寶純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債桃園市○○區○○路○段000號14樓」。
三、請提○○○區○○路○段○○○號14樓建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請提出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陳寶純積欠管理費(債權人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