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小字第302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投小字第302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許銘泰

李秉修

被告 林力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參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點二○九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點四一九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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