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7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朱國才 相對人 岳美育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此觀諸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岳美育分別於民國97年6月19日及98年11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476萬元及1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分為127年6月18日及128年11月1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岳美育 自97年6月20日起陸續向伊借款合計1,38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款契約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又第三人禾田四季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禾田四季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田四季公司)邀 同岳 美育為連帶保證人於104年
3月16日向伊借款80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 詎岳 美育及禾田四季公司逾期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借據、消費者貸款借款條件變更契約書、變更借據契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
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