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劉家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37,062元
110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5%
無
無
2
6,934元
105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