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860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代理人 李立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銓虹工業有限公司李瑞國寶聯金屬工業有限公司金銅山科技業有限公司林阿謹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寶聯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2年5月14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相對人寶聯金屬工業有限公司、金銅山科技業有限公司發票時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當時之法定代理為 劉春寶 、何麗月。
三、確認金銅山科技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如有誤載,併具狀更正。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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