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淨重零點貳壹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陸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3包(淨重0.21公克、空包裝總重0.63公克),經送鑑定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97年2月25日調科壹字第0972301093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則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說明,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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