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749號債權人 周音里 上列債權人周音里因與債務人 陳傳志 即御家一品軒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周音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台端所提5份合作協議書皆尚未屆期,且依該協議書第一條第四項約定「若甲方欲於合約期間內辦理提前解約,則乙方僅需退還簽約之本金80%並扣除已領利息之100%為甲方實拿回之金額。」故依據上開約定,請具狀釋明本件得以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1,750,300元之詳細計算式及依據各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御家一品軒(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現任負責人陳傳志(住彰化縣○○鎮○○里○○路○○巷○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債務人 陳風廷 (住彰化縣○○鎮○○里○○路○○巷○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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