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4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481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武錦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貳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武錦虹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1月15日止累計249,222元正未給付,其中240,572元為消費款;8,65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3481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53501元武錦虹自民國111年11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69%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87071元武錦虹自民國111年11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