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79號原告勝偉交通汽車材料行法定代理人 何明華 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利汽車材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東利汽車材料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7,410元,應繳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書記官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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