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除字第317號聲請人 張金蕊 (即 李佳明 之繼承人)
李坤泓 (即李佳明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七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羅詩蘋法官程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