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簡字第822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政禮
被告 江采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在民國112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615元,及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87,329元,及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1,44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件也沒有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規定的情形,因此,本院依照原告的聲請,由他一造辯論而下判決。
乙、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分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並約定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內容。但是,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借款,分別只有還款付息至民國111年3月14日、5月6日,依第12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尚積欠如附表二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經原告催討後,被告都沒有處理,所以起訴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
㈡、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做任何爭執。
三、法院的判斷:
㈠、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第3項有明文規定。
㈡、原告主張的事實,已經提出個人貸款專用借據、網路進件通知書、放貸資料查詢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37頁),被告經合法的通知而沒有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任何具體爭執,原告主張的事實,應該可以相信是真實的。
㈢、因此,原告依據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的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該准許。
四、本件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江芳耀
附表一:
編號
借款期間
借款金額
(新臺幣)
借款約定內容
1
109年5月14日至112年5月14日
10萬元
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機動計息,自借款日起前6個月為寬限期(僅付息不還本),於109年11月14日起,應按月於每月14日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倘未能依約清償本金時,除仍按前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計違約金。
2
110年7月6日至113年7月6日
10萬元
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機動計息,自借款日起前6個月為寬限期(僅付息不還本),於111年1月6日起,應按月於每月6日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倘未能依約清償本金時,除仍按前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計違約金。
附表二: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
1
48,615元
1.845%
自111年3月14日起至111年5月13日止
0.1845%
自111年3月15日起至
111年5月13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
2.095%
自111年5月14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0.2095%
自111年5月14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
2.22%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0.222%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14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
0.444%
自111年9月15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逾期6個月以上)
2.34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0.469%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
(逾期6個月以上)
2.47%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0.494%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逾期6個月以上)
2.59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0.519%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上)
2
87,329元
1.845%
自111年5月6日起至111年7月5日止
0.1845%
自111年5月7日起至111年7月5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
2.22%
自111年7月6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0.222%
自111年7月6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
2.34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0.234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1月6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
0.469%
自111年11月7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逾期6個月以上)
2.47%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0.494%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逾期6個月以上)
2.59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0.519%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