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76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鄭如岑
被   告  李文振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760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5月7日上午9時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月14日
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育秀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黃園芳
法官郭育秀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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