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2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2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2026號
98年度交聲字第2027號98年度交聲字第2028號98年度交聲字第2029號98年度交聲字第2030號98年度交聲字第2031號98年度交聲字第2032號98年度交聲字第2033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於民國98年5月22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即裁決書案號﹕詳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均撤銷。
甲○○均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地點,因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經臺中市警察局交通警察隊依附表所示之違規條款舉發,並掣開附表所示之違規通知單,因受處分人均未於期限內到案,原處分機關遂於
98年5月22日以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分別裁處如附表所示之行政罰,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則以:受處分人因經濟困難,於97年中旬至臺中縣大里市○○路○段○○號的中勝當舖,將車號0000-00的汽車抵押借款,但最後無力償還,於97年11月10日,在當舖人員的要求簽下汽車讓渡書,將汽車讓渡給 賈超然 ,因車號0000-00的汽車的使用權為賈超然,故從97年11月10日後的汽車罰單,應由賈超然繳納,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交通違規行為之「舉發」,係具有對外效力之行政行為,核其性質屬於公法上有相對人之意思通知。舉發通知單應先由舉發機關合法送達受處分人,受處分人如未自動繳納罰鍰或未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始得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逕行裁決之,倘舉發通知單未經合法送達受處分人,處罰機關即逕行裁決,其裁決程序即非合法。且舉發通知單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送達方式為送達,並於合法送達受處分人時,始發生舉發之效力。經查﹕本案如附表編號1、2之舉發通知單,經原舉發機關對受處分人之戶籍地址為送達,均於98年4月17日送達時不獲會晤受處分人,亦未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代為收受送達,郵政機關即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2項規定,將上開舉發通知單寄存送達於大里郵局,此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憑。然按期日之通知,應於期日前送達。而查上開如附表編號1、2之舉發通知單所載應到案日期均為98年4月8日前,則受處分人縱於98年4月17日收受舉發通知單,亦無從於「應到案日期前」到案說明實際違規駕駛人,或認為舉發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而逕以最低處罰標準在限期內自動繳納罰款結案,則難謂受處分人未於應到案日期前到案為無正當理由,是以附表編號1、2舉發通知單之送達,於程序上不合法。
四、復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固規定「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惟依上開條文文義觀之,受處分人「逾期未依規定辦理」之效果,係處罰機關「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此與一般受罰者依所違反條款之規定處罰尚無不同,尚難逕解為受處分人已生實體法上失權之效果。何況,交通違規態樣、原因繁多,「應歸責他人」之情形容非少見,情節亦有殊異,如均使生「失權」效果,實不盡公平。實務上主管之交通部認為「逾越應到案日期,汽車所有人始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者,為維護當事人之權益,於裁決機關為裁決前,裁決機關仍應受理當事人之舉證或陳述案件」,有交通部78年1月16日交路字第00527號函文附卷可參,顯亦未將該條解為係「失權效」之規定。則於聲明異議程序,法院自亦得因異議人所提事證,為實體上之調查,藉以判斷違規責任是否成立及其歸屬。職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應僅屬處罰機關得為實體上處罰之依據,並課予受處罰人適當舉證之義務,縱有違反,亦不生失權之效果。處罰機關於裁決前,乃至法院聲明異議程序中,仍應依違規事實是否存在、有無可歸責原因及責任條件等情,為實體上之判斷。
五、經查:本件受處分人登記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97年間向中勝當舖質押借款,因無法清償借款而於97年11月10日將該車讓渡予賈超然(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以抵償債務等情,有汽車讓渡書、讓渡書、中勝當鋪之資料袋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20頁),核與受處分人所辯相符。而受處分人既為抵償對當鋪之借款債務,出於不得已而於97年11月10日將其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讓渡他人使用,則於上開違規行為發生之時,衡情該自用小客車自非由受處分人駕駛。是以,無任何證據可資佐證受處分人於違規時係車輛之駕駛人,原處分機關未能深究,即逕以受處分人為裁罰對象而為附表所示之行政處分,尚非允洽。
六、綜上所述,原處分既有如上所述之違誤,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並為受處分人不罰之諭知。
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附表】附表:
┌──┬────┬────┬────┬────┬────────┬────────┬───────┬─────┐│編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實│違規條款│舉發違規通知單號│舉發違規通知單之│裁決書日期、案│本院交通事│││││││碼及所載應到案日│送達日期及送達方│號及行政罰內容│件裁定案號│││││││期│式│││├──┼────┼────┼────┼────┼────────┼────────┼───────┼─────┤│1│98年2月│臺中市廍│駕駛自小│道路交通│中市警交字第G9H0│98年4月17日向受│98年5月22日中│98年交聲字│││14日10時│子路與廍│客車超速│管理處罰│52032號,應於98│處分人之戶籍地為│監違字第裁60-G│第2026號│││45分│子巷7弄│16公里,│條例第40│年4月8日前到案│送達,因未獲晤本│9H052032號,罰│││││口│未滿20公│、63條││人亦無受領文書之│鍰新臺幣1800元││││││里│││同居人或受雇人,│,並記違規點數│││││││││故將文書寄存送達│1點。│││││││││於大里郵局。│││├──┼────┼────┼────┼────┼────────┼────────┼───────┼─────┤│2│98年2月│臺中市廍│駕始自小│道路交通│中市警交字第G9H0│98年4月17日向受│98年5月22日中│98年交聲字│││12日10時│子路與廍│客車超速│管理處罰│51981號,應於98│處分人之戶籍地為│監違字第裁60-G│第2027號│││19分│子巷7弄│24公里,│條例第40│年4月8日前到案│送達,因未獲晤本│9H051981號,罰│││││口│20公里以│、63條││人亦無受領文書之│鍰新臺幣2000元││││││上未滿40│││同居人或受雇人,│,並記違規點數││││││公里│││故將文書寄存送達│1點。│││││││││於大里郵局。│││├──┼────┼────┼────┼────┼────────┼────────┼───────┼─────┤│3│98年1月│臺中市廍│駕始自小│道路交通│中市警交字第G9H0│98年2月20日由受│98年5月22日中│98年交聲字│││20日10時│子路與廍│客車超速│管理處罰│37024號,應於98│處分人戶籍地之社│監違字第裁60-G│第2028號│││20分│子巷7弄│16公里,│條例第40│年3月19日前到案│區管理委員會之管│9H037024號,罰│││││口│未滿20公│、63條││理員 江寶建 收受│鍰新臺幣22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4│98年1月│臺中市廍│駕始自小│道路交通│中市警交字第G9H0│98年2月16日由受│98年5月22日中│98年交聲字│││16日9時│子路與廍│客車超速│管理處罰│32264號,應於98│處分人戶籍地之社│監違字第裁60-G│第2029號│││55分│子巷7弄│20公里,│條例第40│年3月14日前到案│區管理委員會之管│9H032264號,罰│││││口│20公里以│、63條││理員 李茂榮 收受│鍰新臺幣2400元││││││上未滿40││││,並記違規點數││││││公里││││1點。││├──┼────┼────┼────┼────┼────────┼────────┼───────┼─────┤│5│98年1月│臺中市廍│駕駛自小│道路交通│中市警交字第G9H0│98年2月16日由受│98年5月22日中│98年交聲字│││15日10時│子路與廍│客車超速│管理處罰│32236號,應於98│處分人戶籍地之社│監違字第裁60-G│第2030號│││14分│子巷7弄│24公里,│條例第40│年3月14日前到案│區管理委員會之管│9H032236號,罰│││││口│20公里以│、63條││理員李茂榮收受│鍰新臺幣2400元││││││上未滿40││││,並記違規點數││││││公里││││1點。││├──┼────┼────┼────┼────┼────────┼────────┼───────┼─────┤│6│98年1月2│臺中市廍│駕始自小│道路交通│中市警交字第G9H0│98年1月23日由受│98年5月22日中│98年交聲字│││日10時47│子路與廍│客車超速│管理處罰│14579號,應於98│處分人戶籍地之社│監違字第裁60-G│第2031號│││分│子巷7弄│24公里,│條例第40│年2月20日前到案│區管理委員會之管│9H014579號,罰│││││口│20公里以│、63條││理員李茂榮收受│鍰新臺幣2400元││││││上未滿40││││,並記違規點數││││││公里││││1點。││├──┼────┼────┼────┼────┼────────┼────────┼───────┼─────┤│7│98年1月2│臺中市大│併排停車│道路交通│中市警交字第G9H0│98年1月16日由受│98年5月22日中│98年交聲字│││日16時54│雅路448-││管理處罰│07733號,應於98│處分人戶籍地之社│監違字第裁60-G│第2032號│││分│4號││條例第56│年2月13日前到案│區管理委員會之管│9H007733號,罰│││││││條第1項││理員李茂榮收受│鍰新臺幣2200元│││││││第6款│││。││├──┼────┼────┼────┼────┼────────┼────────┼───────┼─────┤│8│97年12月│台三線豐│不遵守道│道路交通│中縣警交相字第HD│98年2月11日由受│98年5月22日中│98年交聲字│││24日2時│勢路與萬│路交通號│管理處罰│0000000號,應於│處分人戶籍地之社│監違字第裁60-H│第2033號│││17分│仙街口│誌之指示│條例第60│98年3月4日前到案│區管理委員會之管│D0000000號,罰│││││││條第2項││理員收受│鍰新臺幣1800元│││││││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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