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95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喬安 (原名 鄭惠文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214,8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抑或新臺幣529,8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若為前者,請更正附表,若為後者,請更正請求金額。
附表利息: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69818元│自起息日93年11月18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002│新臺幣144989元│暨自9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5│││││││││││││├──┼──────────┼──────────┼──────┼───────┤│003│新臺幣315011元│暨自9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5│││││││││││││└──┴──────────┴──────────┴──────┴───────┘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