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20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2078號
原   告 甲○○○
      乙○○
      丁○○
      戊○○
      己○○
兼前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文山區,又系爭票據付款地亦在
台北市○○區○○路○○○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
第13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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