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家全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全字第1號聲請人甲○○按假扣押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離婚事件(000年度○字第○號),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前揭規定,聲請人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陳立祥法官費品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吳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