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亡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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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宣告甲○○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市○○街00號即花蓮○○○○○○○○○)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二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甲○○係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年逾百歲,目前設籍於花蓮縣○○市○○街00號即花蓮○○○○○○○○○,因行方不明,自102年4月19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迄今生死不明已逾法定期間,爰依法聲請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花蓮○○○○○○○○○112年9月28日花市戶字第1120003386號函、失蹤人戶籍資料(現戶全戶)、臺灣省花蓮縣戶籍登記簿、臺灣省花蓮縣新城鄉戶籍登記簿、失蹤人口登記系統-資料報表、內政部移民署112年9月20日移署資字第1120117325號函暨112年清查人口入出境查詢名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9月21日保費資字第11213489070號函暨112年清查人口勞保查詢名冊、花蓮縣花蓮市公所112年9月19日花市殯字第1120027039號函暨112年清查人口死亡殯葬查詢名冊、花蓮縣花蓮市公所112年9月19日花市社字第1120027026號函暨112年清查人口領取社會補助或津貼查詢名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2年9月19日輔服字第1120076266號函暨112年清查人口退輔會查詢名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9月20日總處資字第1120021579號函暨112年清查人口公教退撫給與查詢名冊、花蓮縣政府112年9月21日府社福字第1120190673號函暨112年清查人口安置查詢名冊各1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佩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