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2號原告 詹茵綺
李亞晟 沈欣虹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安逸窩有限公司(即大家房屋斗六雲科大加盟店)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各自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原告詹茵綺新臺幣(下同)2,038,000元;原告李亞晟925,000元;原告沈欣虹925,000元,是本件應向原告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原告詹茵綺21,196元、原告李亞晟10,130元、原告沈欣虹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