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906號原告 洪嘉均 (住居詳卷)訴訟代理人 楊忠憲 律師被告 陳盈秀
黃煜翔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李慧馨
陳奕樺 蔡億霖
葉依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0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 蘇御祺 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則待被告蘇御祺到案後再行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施元明
法官施函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昀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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