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簡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158號
原   告  張清水
訴訟代理人  鍾秋香
被   告  曾勇郎
       黃艷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 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
被   告 楊 賴金蘭
       楊菊昌
       楊福昌
       楊富盛 (原名 楊竹昌
被   告  楊靜慈 (原名 楊雲香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楊菊香
被   告 徐 楊壬妹
      邱 楊秀妹
      楊 鄭金嬌
       楊勝昌
       楊癸昌
       楊秋香
       楊麗香
       梁文英
      楊 謝喜妹
       楊文
       楊文雄
       楊文香
       楊文美
      葉 楊玉枝
       楊賢達
       楊于萱 (原名 楊美香
       楊明利
       楊賢煥
       楊玉華
       楊玉英
      吳 楊寅妹
      賴 楊英妹
      李 楊辛妹
      邱 楊有金
      葉 賴秋銘
       賴忠良
       賴淑英
       曾賴梅英
       賴才
      楊 賴鳳蘭
       楊貴琴
       楊世光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貴菊
被   告  楊仁貴
       林武弘 即林 賴瑞英 之承受訴訟人
       林麗嵐林賴瑞英 之承受訴訟人
       林俊民 即林賴瑞英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林俊彥 即林賴瑞英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賴 梁秋香
       賴永彬
       賴永基
       賴水連
      陳 賴惠美 (原名 賴水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
所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應更正如本裁定之「當事人
欄」所示。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二項」,應分別更正如本裁
定之「附表一、二」所示。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附表」關於「 林武泓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武弘」。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二、三」,應分別更正如本裁定
之「附表三、四、五」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查本院上開判決附表有上述誤繕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茲被告曾勇郎、黃艷琴聲請更正,洵屬有據。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劉旻葳
附表一:
┌───────────────────────────┐
│被告 楊賴金蘭 、楊菊昌、楊福昌、楊富盛、楊靜慈、楊菊香、│
│徐楊壬妹、 邱楊秀妹 、楊鄭金嬌、楊勝昌、楊癸昌、楊秋香、│
│楊麗香、梁文英、 楊謝喜妹楊文良 、楊文雄、楊文香、楊文│
│美、 葉楊玉枝 、楊賢達、楊于萱、楊明利、楊賢煥、楊玉華、│
│楊玉英、 吳楊寅妹賴楊英妹李楊辛妹 應就被繼承人 楊喜南
│所遺坐落屏東縣○○鄉○○○段○○○○號、面積一三六六平│
│方公尺土地應有部分一四四五分之九十一及坐落同段七十五之│
│一地號、面積五一七五平方公尺土地應有部分三十六分之一,│
│辦理繼承登記。│
└───────────────────────────┘
附表二:
┌───────────────────────────┐
│被告邱楊有金、葉賴秋銘、賴忠良、賴淑英、曾賴梅英、賴才│
│生、 楊賴鳳蘭 、楊貴琴、楊世光、楊貴菊、楊仁貴、林武弘即│
│林賴瑞英之承受訴訟人、林麗嵐即林賴瑞英之承受訴訟人、林│
│俊民即林賴瑞英之承受訴訟人、林俊彥即林賴瑞英之承受訴訟│
│人、 賴梁秋香 、賴永彬、賴永基、賴水連及陳賴惠美應就被繼│
│承人 楊阿西 所遺坐落屏東縣○○鄉○○○段○○○○○○號、│
│面積五一七五平方公尺土地應有部分三十六分之一,辦理繼承│
│登記。│
└───────────────────────────┘
附表三:
(同段75地號土地分割後共有人價值找補表)
┌──┬─────┬────┬──────┬──────────┐
│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應受補償金額│備註│
││││(新臺幣;小││
││││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
├──┼─────┼────┼──────┼──────────┤
│1│楊賴金蘭│91/1445│78,813元│ 公同 共有,被繼承人為│
││楊菊昌│││楊喜南。│
││楊福昌││││
││楊富盛││││
││楊靜慈││││
││楊菊香││││
││徐楊壬妹││││
││邱楊秀妹││││
││楊鄭金嬌││││
││楊勝昌││││
││楊癸昌││││
││楊秋香││││
││楊麗香││││
││梁文英││││
││楊謝喜妹││││
││楊文良││││
││楊文雄││││
││楊文香││││
││楊文美││││
││葉楊玉枝││││
││楊賢達││││
││楊于萱││││
││楊明利││││
││楊賢煥││││
││楊玉華││││
││楊玉英││││
││吳楊寅妹││││
││賴楊英妹││││
││李楊辛妹││││
├──┼─────┼────┼──────┼──────────┤
│2│張清水│182/1445│157,626元││
├──┼─────┼────┼──────┼──────────┤
│3│曾勇郎│484/1445│無│應付補償金額57,659元│
│││││。│
├──┼─────┼────┼──────┼──────────┤
│4│黃艷琴│688/1445│無│應付補償金額178,780│
│││││元。│
└──┴─────┴────┴──────┴──────────┘
附表四:
(同段75-1地號土地分割後共有人價值找補表)
┌──┬─────┬────┬──────┬──────────┐
│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應受補償金額│備註│
││││(新臺幣;小││
││││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
├──┼─────┼────┼──────┼──────────┤
│1│楊賴金蘭│1/36│104,288元│公同共有,被繼承人為│
││楊菊昌│││楊喜南。│
││楊福昌││││
││楊富盛││││
││楊靜慈││││
││楊菊香││││
││徐楊壬妹││││
││邱楊秀妹││││
││楊鄭金嬌││││
││楊勝昌││││
││楊癸昌││││
││楊秋香││││
││楊麗香││││
││梁文英││││
││楊謝喜妹││││
││楊文良││││
││楊文雄││││
││楊文香││││
││楊文美││││
││葉楊玉枝││││
││楊賢達││││
││楊于萱││││
││楊明利││││
││楊賢煥││││
││楊玉華││││
││楊玉英││││
││吳楊寅妹││││
││賴楊英妹││││
││李楊辛妹││││
├──┼─────┼────┼──────┼──────────┤
│2│邱楊有金│1/36│104,288元│公同共有,被繼承人為│
││葉賴秋銘│││楊阿西。│
││賴忠良││││
││賴淑英││││
││曾賴梅英││││
││ 賴才生 ││││
││楊賴鳳蘭││││
││楊貴琴││││
││楊世光││││
││楊貴菊││││
││楊仁貴││││
││林武弘││││
││林麗嵐││││
││林俊民││││
││林俊彥││││
││賴梁秋香││││
││賴永彬││││
││賴永基││││
││賴水連││││
││陳賴惠美││││
├──┼─────┼────┼──────┼──────────┤
│3│曾勇郎│4/9│無│應付補償金額37,397元│
│││││。│
├──┼─────┼────┼──────┼──────────┤
│4│黃艷琴│17/36│90,262元││
├──┼─────┼────┼──────┼──────────┤
│5│張清水│1/36│無│應付補償金額261,442│
│││││元。│
├──┴─────┴────┴──────┴──────────┤
│其他說明:因小數點進位,有1元之誤差。│
└───────────────────────────────┘
附表五:
(同段75、75-1地號土地分割後共有人找補金額表)
┌────────┬───────────────────────┬──────────┐
││應付補償金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備註│
││││
│├─────┬─────┬─────┬─────┼──────────┤
││張清水│曾勇郎│黃艷琴│合計││
├──┬─────┼─────┼─────┼─────┼─────┼──────────┤
│應│楊賴金蘭│66,143元│60,562元│56,397元│183,102元│公同共有,被繼承人為│
│受│楊菊昌│││││楊喜南。│
│補│楊福昌││││││
│償│楊富盛││││││
│金│楊靜慈││││││
│額│楊菊香││││││
│︵│徐楊壬妹││││││
│新│邱楊秀妹││││││
│臺│楊鄭金嬌││││││
│幣│楊勝昌││││││
│,│楊癸昌││││││
│小│楊秋香││││││
│數│楊麗香││││││
│點│梁文英││││││
│以│楊謝喜妹││││││
│下│楊文良││││││
│四│楊文雄││││││
│捨│楊文香││││││
│五│楊文美││││││
│入│葉楊玉枝││││││
│︶│楊賢達││││││
││楊于萱││││││
││楊明利││││││
││楊賢煥││││││
││楊玉華││││││
││楊玉英││││││
││吳楊寅妹││││││
││賴楊英妹││││││
││李楊辛妹││││││
│├─────┼─────┼─────┼─────┼─────┼──────────┤
││邱楊有金│37,673元│34,494元│32,121元│104,288元│公同共有,被繼承人為│
││葉賴秋銘│││││楊阿西。│
││賴忠良││││││
││賴淑英││││││
││曾賴梅英││││││
││賴才生││││││
││楊賴鳳蘭││││││
││楊貴琴││││││
││楊世光││││││
││楊貴菊││││││
││楊仁貴││││││
││林武弘││││││
││林麗嵐││││││
││林俊民││││││
││林俊彥││││││
││賴梁秋香││││││
││賴永彬││││││
││賴永基││││││
││賴水連││││││
││陳賴惠美││││││
│├─────┼─────┼─────┼─────┼─────┼──────────┤
││合計│103,816元│95,056元│88,518元│287,390元││
├──┴─────┴─────┴─────┴─────┴─────┴──────────┤
│其他說明:因小數點進位,有1元之誤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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