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選字第4號原告 蘇松 訴訟代理人 鄭怡芸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嚴奇均 律師被告 蘇明田 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被告有刑法第146條第1、2項行為之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如有多項證據,請一一列明,並載明待證事實及證據與該待證事實之關聯性,如係聲請訊問證人,應載明證人姓名,地址,證人與待證事實之關聯性,併應先負擔證人旅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民事選舉法庭法官童來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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