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4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49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王錫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參仟零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分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20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9月12日止累計427,274元未給付(其中321,108元為本金、106,166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1年9月12日止累計175,770元未給付,其中96,030元為消費款、79,740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949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錫裕│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21108││9月13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王錫裕│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96030││9月13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