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56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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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司繼字第5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5666號聲請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路00巷0號6樓)於民國113年7月18日死亡,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子媳,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13年7月18日死亡之情,有被繼承人除戶謄本1件為證,惟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子甲○○之配偶,即為被繼承人之子媳,此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參酌前開規定,聲請人並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無聲請拋棄繼承之權,是本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