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2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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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22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淑萍被告吳俊賢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恐嚇取財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
7年度執聲沒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淑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俊賢因犯恐嚇取財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黃淑萍於民國106年9月19日出具現金保證(106刑保工字第209號)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492號案件執行時,經該署檢察官依法傳喚到案執行,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該署檢察官按址執行拘提,同時囑託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為拘提被告並執行,均拘提被告無著等情,有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6份、檢察官拘票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
107年4月12日新北檢 兆午 107執3492號通知、107年6月28日新北檢兆午107執3492號通知、執行傳票、公示送達公告、新北市新莊區公所107年5月9日新北莊秘字第1072070643號函、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各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個人基本資料2紙附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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