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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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簡字第3號原告知本 富野 渡假村區分所有權者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樓之11庚○○戊○○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由被告乙○○負擔百分之五,被告庚○○負擔百分之七,被告丙○○負擔百分之四十三,被告丁○○負擔百分之三十五,被告戊○○負擔百分之十。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玖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乙○○如以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參拾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萬貳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庚○○如以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貳拾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柒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丙○○如以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貳佰伍拾陸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丁○○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伍佰柒拾伍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五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戊○○如以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玖拾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8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5人分別返還如附表所示各套房積欠之管理費,其訴訟標的金額雖已逾新臺幣(下同)50萬元,惟係因每月管理費之定期給付涉訟,依上開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兩造對此亦無異議(見本院96年度訴字第126號案卷【下稱本院卷】第179頁),本件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就被告丙○○、丁○○部分係聲明請求該二人應分別給付原告244,035元、213,089元,及均自民國96年8月21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丙○○、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審理中原告因發現計算有誤,乃減縮此部分聲明為被告丙○○、丁○○應分別給付原告234,256元、194,575元,及均自96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67頁),依上開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21間知本富野渡假村套房(下稱系爭21間套房)所有權分屬被告5人所有(詳如附表所示),除其中系爭C2003號套房留為被告乙○○、庚○○自住外,其餘套房均出租與訴外人使用,惟依知本富野渡假村乙丙棟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下稱系爭規約)第32條之約定,仍應由區分所有權者即被告繳交管理費,而系爭21間套房自92年間起陸續積欠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經原告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繳納未果,爰起訴請求等語。並聲明:㈠被告乙○○應給付原告28,130元,及自96年8月21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乙○○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庚○○應給付原告37,120元,及自96年8月21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丙○○應給付原告234,256元,及自96年8月21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丙○○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丁○○應給付原告194,575元,及自96年8月21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㈤被告戊○○應給付原告54,190元,及自96年8月21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㈥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丙○○所有之系爭C2003號套房部分:
此間套房確由被告乙○○及庚○○使用,且被告丙○○自92年7月1日起至96年6月30日止,亦確積欠管理費共31,610元未繳,惟因該套房樓上之冷卻空調池有問題,原告應依系爭規約第18條、第26條約定盡維修之責,惟原告遲未維修,此項維修設備之業務與被告繳交管理費間具有類似同時履行義務之法律關係,故被告丙○○無庸就此間套房繳交積欠之管理費。
㈡分屬被告丙○○、丁○○、戊○○、乙○○、庚○○所有,
而分別出租予 黃麗卿 之系爭C910(即原告起訴請求之C2910)號、C993、C987、C985、C2907、C976、C982、C988、C9
90、B1555號套房,出租予 彭阿殼 之系爭C2014、C2018、C910(即原告起訴請求之C2910)、C2020、C2013(即原告起訴請求之C2011)、B1357、C2007、C2015、C2005號套房,出租予 姜文震 之系爭C775號套房,及出租予 宋春梅 之系爭B1557號套房,積欠之管理費部分:
⒈依系爭規約第2條第6項約定住戶指本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
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從事專有部分之使用或收益者,是承租人亦屬住戶,又系爭規約第27條約定:各區分所有權者移轉或出租時,應通知管理服務人,否則該區分所有權者應繼續行使本規約所規定之權利與義務,依此約定當然解釋,各區分所有權者出租時,僅需「通知」管理服務人即原告,即可免除系爭規約所定之權利與義務,而被告業於92年12月31日、93年6月30日及94年8月25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原告上開各套房已出租予訴外人黃麗卿、宋春梅、彭阿殼之事實,顯已生通知效力,原告自應向各實際承租人收取本件管理費用。
⒉又系爭規約第32條第6項第4款約定:「出租於管理公司之投
資戶,其管理費一律由承租之管理公司繳交」,惟承租戶縱為個人,實質上仍與「管理公司」之性質相同,是被告就上開20間套房之出租情形,縱有漏未通知原告之情事,該等套房積欠之管理費自仍應依上開約定,由實際承租人繳交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系爭C2003、C2910、C993、C987、C985、C2907、C2014、C2
018號等套房之坪數均為14.5坪,該8間套房經被告丙○○取得所有權後,分別積欠原告下列管理費未繳,合計為234,256元:
⒈系爭C2003號套房自92年7月1日起至96年6月30日止,共積欠管理費31,610元未繳。
⒉系爭C2014號套房自92年6月13日起至96年6月30日止,共積欠管理費31,958元。
⒊系爭C2018號套房自92年7月23日起至96年6月30日止,共積欠管理費31,198元。
⒋系爭C2910號套房自93年1月1日起至96年6月30日止,共積欠管理費28,130元。
⒌系爭C993號套房自93年5月1日起至96年6月30日止,共積欠管理費25,810元。
⒍系爭C987號套房自93年4月1日起至96年6月30日止,共積欠管理費26,390元。
⒎系爭C985號套房自93年5月1日起至96年6月30日止,共積欠管理費25,810元。
⒏系爭C2907號套房自92年4月1日起至96年6月30日止,共積欠管理費33,350元。
㈡系爭C976、C982、C988、C990、C2020、C2011(即C2013)
、B1357、B1555等套房,除系爭C976號之套房之面積為16.38坪外,其餘各套房之面積均為14.5坪,該8間套房經被告丁○○取得所有權後,分別積欠原告下列管理費未繳,合計194,575元:
⒈系爭C976號套房自93年4月1日起至96年6月30日止,共積欠管理費29,809元未繳。
⒉系爭C982號套房自93年4月1日起至96年6月30日止,共積欠管理費26,390元未繳。
⒊系爭C988號套房自93年4月1日起至96年6月30日止,共積欠管理費26,390元未繳。
⒋系爭C990號套房自93年4月1日起至96年6月30日止,共積欠管理費26,390元未繳。
⒌系爭C2020號套房自92年7月23日起至96年6月30日止,共積欠管理費31,198元。
⒍系爭C2011(即C2103)號套房自92年7月23日起至96年6月30日止,共積欠管理費31,198元。
⒎系爭B1357號套房自92年7月1日起至94年6月30日止,共積欠管理費14,210元。
⒏系爭B1555號套房自93年4月1日起至94年6月30日止,共積欠管理費8,990元。
㈢系爭C2007、C775號套房之面積分別為14.5坪、20.36坪,該
2間套房經被告戊○○取得所有權後,分別積欠原告下列管理費未繳,合計54,190元:
⒈系爭C2007號套房自93年1月1日起至96年6月30日止,共積欠管理費28,130元。
⒉系爭C775號套房自93年9月1日起至96年5月31日止,共積欠管理費26,060元。
㈣系爭C2015號套房之面積為14.5坪,該套房經被告乙○○取
得所有權後,自93年1月1日起至96年6月30日止,共積欠原告管理費28,130元未繳。
㈤系爭C2005、B1557號套房之面積均為14.5坪,該2間套房經
被告庚○○取得所有權後,分別積欠原告下列管理費未繳,合計37,120元:
⒈系爭C2005號套房自93年1月1日起至96年6月30日止,共積欠管理費28,130元。
⒉系爭B1557號套房自93年4月1日起至94年6月30日止,共積欠管理費8,990元。
㈥上開各套房之管理費用,自92年1月份起至94年4月份止,
以每坪40元計算;自94年5月份起,不論房屋用途為何,一律以每坪50元計算。
㈦上開各套房除系爭C2003號套房由被告乙○○及庚○○使用
外,其餘套房均自92年4月起即陸續租予他人使用,惟被告至92年12月31日始寄發存證信函予原告,信函內容僅概括告知已將被告承購之富野渡假大廈套房出租他人,並未附出租他人之房號明細,嗣於93年6月30日又寄存證信函與原告,要求原告應向各套房之現住人收取管理費,仍未附房號明細,至94年8月25日始再寄送詳列出黃麗卿自92年4月8日起承租系爭C2907號套房,自92年10月10日起承租系爭C910號套房(即C2910),自93年4月間起承租系爭C993、C987、C985、C976、C982、C988、C990、B1555號套房;彭阿殼自92年4月26日起承租系爭C2015、C2014號套房,自92年4月1日起承租系爭B1357、C2020號套房,自92年4月10日起承租系爭C910號套房,自92年5月10日起承租C2013(即C2011),自92年6月24日起承租系爭C2018號套房,自93年3月25日起承租系爭C2005、C2007號套房;宋春梅自93年4月1日起承租系爭B1557號套房等出租明細之存證信函與原告,至系爭C775號套房自93年8月16日開始出租給姜文震之情形被告未曾寄發存證信函或以其他方式知會原告。
㈧原告對系爭C2907、C993、C987、C985、C976、C982、C988
、C910(即C2910)、C2013(即C2011)、C990、B1555、C2
015、C2014、B1357、C2020、C2018、C2005、C2007、B1557號套房從如被告94年8月25日存證信函內所示之日期開始分別出租與黃麗卿、彭阿殼、宋春梅,及系爭C775號套房自93年8月16日開始出租給姜文震之事實不爭執。
㈨原告於接獲被告上開92年12月31日存證信函後,於93年1月2
日回函表示被告並未提供黃麗卿、彭阿殼、宋春梅之住址及電話,亦未說明租用期限,無從計算管理費,請被告儘速提供租用者之有關資料,以便原告辦理;嗣於接獲被告上開93年6月30日存證信函後,於93年7月16日回函表示依規定應由所有權者即被告繳交管理費,原告不介入所有權人與租用人之間,仍以所有權人為收取管理費之對象。
㈩對於原告所製作之知本富野渡假村應繳管理費明細表(本院
卷第4頁)、知本富野渡假村乙丙棟公寓大廈管理規約(第48至69頁)之形式及實質上真正均不爭執。
對卷附被告於92年12月31日、93年6月30日、94年8月25日寄
送與原告之存證信函(本院卷第34至36頁)、原告於93年1月2日、93年7月16日回覆之存證信函(本院卷第104、98頁)、富野渡假村管理公司豐泰大飯店及知本通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查詢紀錄(本院卷第79、80頁)、知本飯店渡假村第一屆第二次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本院卷第83至88頁)等文書之形式上真正均不爭執。
四、得心證之理由:本件經兩造協議同意簡化爭點為:㈠被告丙○○所有之系爭C2003號套房積欠之管理費,被告丙○○是否應繳交?㈡分屬被告5人所有,各出租予黃麗卿之系爭C910(即原告起訴請求之C2910)號、C993、C987、C985、C2907、C976、C982、C988、C990、B1555號套房,出租予彭阿殼之系爭C2014、C2018、C910(即C2910)、C2020、C2013(即C2011)、B13
57、C2007、C2015、C2005號套房,出租予姜文震之系爭C775號套房,及出租予宋春梅之系爭B1557號套房所積欠之管理費部分,被告5人是否應分別繳交?茲分述如下:
㈠被告丙○○所有之系爭C2003號套房積欠之管理費,被告丙
○○是否應繳交?查系爭規約第32條管理費明定「(二)徵收對象:知本富野渡假村區分所有權者(含投資戶、自住戶、商場、停車場)」,被告丙○○所有之系爭C2003號套房確由被告乙○○及庚○○自住使用,且自92年7月1日起至96年6月30日止,共積欠管理費31,610元未繳之事實,既為被告丙○○所不爭執,其自應依上開規約繳交管理費,至其雖辯稱因該套房樓上冷卻空調池有問題,原告應依系爭規約第18條、第26條約定盡維修之責,惟原告遲未維修,此項維修設備之業務與被告繳交管理費間具有類似同時履行義務之法律關係,故被告丙○○無庸就此間套房繳交積欠之管理費云云,惟查系爭規約第6章管理委員會第18條「目的」僅約定:「基於全體區分所有權者之需要,由年度區分所有權者會議中選出委員組成知本富野渡假村區分所有權者管理委員會,以處理共同事務。」,第26條「管理作業項目」亦僅約定:「(一)安全管理:⒈門禁管理。⒉安全與安寧之維護。⒊庶務管理。⒋防竊措施。⒌防颱措施。⒍緊急事故與突發事件之處理。⒎停車場管理。⒏中央監控管理。(二)環境維護:⒈樓層安全梯之日常清掃、拖拭保養。⒉各公共玻璃及安全梯扶手、牆壁之擦拭;並隨時保持安全之通暢。⒊一樓門廳地板電梯間及金屬設備之擦拭及拖拭。⒋地下停車場及各公共設施之清潔保養、維護工作。⒌照明設備消防設備之清洗、擦拭。⒍環境及公共設施之清掃、維護。⒎嚴禁張貼廣告之執行及清除。⒏頂樓環境落水口污物之清潔及清掃。⒐垃圾筒、煙灰筒及垃圾之清除、換袋、清洗。⒑花園景觀花木之澆水與整潔維護。⒒大樓四周騎樓之清洗與清掃。(三)設備管理:
⒈監視業務計畫。⒉年度及月份之定期檢查測試整備作業。⒊設備保養、檢修計劃。⒋運轉監視即日常檢查中,若發現有故障待修之處,隨即提出報告。⒌作業月報之提出。⒍發生緊急狀況以及事故之聯絡。⒎將運轉、定期檢查、整備、測試、修理等紀錄資料加以分析評估以供改善服務品質之參考。(四)事務管理:⒈管理規劃。⒉行政總務。⒊財務管理。⒋生活服務。⒌公共設施管理。⒍代辦服務:鎖匠服務、房屋租售、代定報紙、代叫計程車、代收管理費。⒎文化藝術推廣。」,均未約定若服務管理人未維修公共設施,區分所有權人即得免予繳交管理費,被告丙○○亦自承並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見本院卷第135頁),是其所辯,洵不足採。
㈡分屬被告丙○○、丁○○、戊○○、乙○○、庚○○所有,
而分別出租予黃麗卿之系爭C910(即原告起訴請求之C2910)號、C993、C987、C985、C2907、C976、C982、C988、C9
90、B1555號套房,出租予彭阿殼之系爭C2014、C2018、C910(即原告起訴請求之C2910)、C2020、C2013(即原告起訴請求之C2011)、B1357、C2007、C2015、C2005號套房,出租予姜文震之系爭C775號套房,及出租予宋春梅之系爭B1557號套房所積欠之管理費部分,被告5人是否應分別繳交?⒈查系爭規約於第2章「權利與義務」章節第4條至第6條明定
區分所有權人之權利與義務,諸如於維護專有部分及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秩序、維修費用之負擔、區分所有權人之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之行使等事項,於第7章「管理經費」第32條則另行約定有關管理費之徵收對象為知本富野渡假村區分所有權者(含投資戶、自住戶、商場、停車場),由此章節安排,顯見規約有意將「管理費之繳交」自一般區分所有權人權利義務中獨立為特別規定,參以一般公寓大廈管理實務,區分所有權人將各區分所有單位再行出租他人,在所多見,而因管理費之收取係為維護全體住戶公共利益,性質較所有權人之一般義務更為特殊,為免收取管理費之情形趨於複雜,致影響住戶權益,亦多約定縱區分所有權人將各區分所有單位再行出租他人,仍應由區分所有權人負責繳交管理費,管理委員會不介入區分所有權人與實際承租人間之法律關係,是系爭規約於第6章「管理委員會」第27條固約定:「住戶所有權告知:各區分所有權者移轉或出租時,應通知管理服務人,否則該區分所有權者應繼續行使本規約所規定之權利與義務。」,惟參以上開規約章節安排及實務情形,其所謂「本規約所規定之權利與義務」,顯僅指規約第2章所定之權利與義務,而不及於規約第32條管理費之徵收事項,合先敘明。
⒉被告丙○○、丁○○、戊○○、乙○○、庚○○就出租予黃
麗卿、彭阿殼、宋春梅使用之上開19間套房,已先後於92年12月31日、93年6月30日及94年8月25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原告之事實,固為原告所不爭執,惟參照上開說明,縱被告寄發存證信函之行為已符合系爭規約第27條「通知管理服務人」之約定,亦僅足認定系爭規約第2章所定之權利及義務事項之規範對象已移轉至各套房之實際承租人,本件原告既係請求系爭套房積欠之管理費,屬系爭規約第2章範疇以外之特別義務,自仍應依系爭規約第32條之約定,由區分所有權人即各被告繳交管理費,而與被告是否將出租情事通知原告無涉,是被告丙○○、丁○○、戊○○、乙○○、庚○○抗辯其已依系爭規約第27條通知管理服務人,原告應向實際承租人請求管理費云云,自無可採。
⒊至被告丙○○、丁○○、戊○○、乙○○、庚○○另抗辯上
開20間套房既已分別由黃麗卿、彭阿殼、宋春梅、姜文震承租,應視同系爭規約第32條第6項第4款「出租於管理公司之投資戶,其管理費一律由承租之管理公司繳交」之規定,由實際承租人繳交乙節,經查,系爭規約第3章「大廈使用說明」第7條約定:「專有部分之用途內容說明:(一)套房住宅部分:1、投資型之區分所有權者,應將其所有之住宅部分依約由管理委員會出租於管理公司經營不得私自(出租)非法經營。...」,顯見管理公司之承租資格,需透過原告出租,而原告於86年第1屆第2次管理委員會會議中決議通過由豐泰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泰公司)為管理公司,嗣於95年度6月份管理委員會會議中又決議通過就公共區域維護管理工作部分,再增加知本通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通豪公司)併為管理公司,有該二次委員會議紀錄、通豪公司變更名稱或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及知本富野渡假村公共區域共用設施維護管理辦法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3至88頁),足見符合系爭規約所稱之「管理公司」者,非但需具有公司組織之法定要件,並需經原告決議同意,始足當之,而查系爭套房之承租人均為個人,已如前述,顯與「管理公司」之要件不符,自無系爭規約32條第6項第4款約定之適用,此外,被告復無其他事證足證系爭20戶套房之管理費應由實際承租人繳交,其上開所辯,洵屬無據。
㈢從而,原告依系爭規約第32條之約定,請求被告5人分別繳如附表所示各套房積欠之管理費,核有理由。
五、綜上,原告依系爭規約第32條之約定,請求被告乙○○給付28,130元,被告庚○○給付37,120元,被告丙○○給付234,256元,被告丁○○給付194,575元,被告戊○○給付54,190元,均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5人所為之給付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依系爭規約第32條第6項第1款並定有確定期限即每月15日前繳交,且未約定利息,而原告所請求系爭21戶套房積欠之管理費於96年8月7日提起本訴時均已屆期,是原告併請求就各被告所給付之上開金額均自96年8月21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各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 陳明 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經計算本件之訴訟費用為裁判費5,950元,爰判決如主文第6項所示。
八、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勝
法官陳君鳳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俊吉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附表:均坐落於臺東縣○○鄉○○村○○路30之2號知本富野渡
假村乙丙棟之21間套房┌───┬───┬───┬───────────────────────────────────┐│區分所│房號│坪數(│積欠之管理費明細││有權人││平方公├─────┬─────┬─────┬─────┬─────┬─────┤│姓名││尺)│92年度積欠│93年度積欠│94年度積欠│95年度積欠│96年度積欠│總計積欠數│││││數額(新臺│數額(新臺│數額(新臺│數額(新臺│數額(新臺│額(新臺幣│││││幣)│幣)│幣)│幣)│幣)│)│├───┼───┼───┼─────┼─────┼─────┼─────┼─────┼─────┤│丙○○│C2003│14.5│自92年7月1│自93年1月1│自94年1月1│自95年1月1│自96年1月1│31,610元│││││日起至92年│日起至93年│日起至94年│日起至95年│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12月31日止│12月31日止│12月31日止│6月30日止││││││共積欠3,48│共積欠6,96│共積欠8,12│共積欠8,70│共積欠4,35││││││0元│0元│0元│0元│0元│││├───┼───┼─────┼─────┼─────┼─────┼─────┼─────┤││C2014│14.5│自92年6月1│自93年1月1│自94年1月1│自95年1月1│自96年1月1│31,958元│││││3日起至92│日起至93年│日起至94年│日起至95年│日起至96年││││││年12月31日│12月31日止│12月31日止│12月31日止│6月30日止││││││止共積欠│共積欠6,96│共積欠8,12│共積欠8,70│共積欠4,35││││││3,828元│0元│0元│0元│0元│││├───┼───┼─────┼─────┼─────┼─────┼─────┼─────┤││C2018│14.5│自92年7月2│自93年1月1│自94年1月1│自95年1月1│自96年1月1│31,198元│││││3日起至92│日起至93年│日起至94年│日起至95年│日起至96年││││││年12月31日│12月31日止│12月31日止│12月31日止│6月30日止││││││止共積欠3,│共積欠6,96│共積欠8,12│共積欠8,70│共積欠4,35││││││068元│0元│0元│0元│0元│││├───┼───┼─────┼─────┼─────┼─────┼─────┼─────┤││C2910│14.5│無│自93年1月1│自94年1月1│自95年1月1│自96年1月1│28,130元│││(即C9│││日起至93年│日起至94年│日起至95年│日起至96年││││10)│││12月31日止│12月31日止│12月31日止│6月30日止│││││││共積欠6,96│共積欠8,12│共積欠8,70│共積欠4,35│││││││0元│0元│0元│0元│││├───┼───┼─────┼─────┼─────┼─────┼─────┼─────┤││C993│14.5│無│自93年5月1│自94年1月1│自95年1月1│自96年1月1│25,810元││││││日起至93年│日起至94年│日起至95年│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12月31日止│12月31日止│6月30日止│││││││共積欠4,64│共積欠8,12│共積欠8,70│共積欠4,35│││││││0元│0元│0元│0元│││├───┼───┼─────┼─────┼─────┼─────┼─────┼─────┤││C987│14.5│無│自93年4月1│自94年1月1│自95年1月1│自96年1月1│26,390元││││││日起至93年│日起至94年│日起至95年│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12月31日止│12月31日止│6月30日止│││││││共積欠5,22│共積欠8,12│共積欠8,70│共積欠4,35│││││││0元│0元│0元│0元│││├───┼───┼─────┼─────┼─────┼─────┼─────┼─────┤││C985│14.5│無│自93年5月1│自94年1月1│自95年1月1│自96年1月1│25,810元││││││日起至93年│日起至94年│日起至95年│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12月31日止│12月31日止│6月30日止│││││││共積欠4,64│共積欠8,12│共積欠8,70│共積欠4,35│││││││0元│0元│0元│0元│││├───┼───┼─────┼─────┼─────┼─────┼─────┼─────┤││C2907│14.5│自92年4月1│自93年1月1│自94年1月1│自95年1月1│自96年1月1│33,350元│││││日起至92年│日起至93年│日起至94年│日起至95年│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12月31日止│12月31日止│12月31日止│6月30日止││││││共積欠5,22│共積欠6,96│共積欠8,12│共積欠8,70│共積欠4,35││││││0元│0元│0元│0元│0元││├───┼───┼───┼─────┼─────┼─────┼─────┼─────┼─────┤│丁○○│C976│16.38│無│自93年4月1│自94年1月1│自95年1月1│自96年1月1│29,809元││││││日起至93年│日起至94年│日起至95年│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12月31日止│12月31日止│6月30日止│││││││共積欠5,89│共積欠9,17│共積欠9,82│共積欠4,91│││││││5元│2元│8元│4元│││├───┼───┼─────┼─────┼─────┼─────┼─────┼─────┤││C982│14.5│無│自93年4月1│自94年1月1│自95年1月1│自96年1月1│26,390元││││││日起至93年│日起至94年│日起至95年│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12月31日止│12月31日止│6月30日止│││││││共積欠5,22│共積欠8,12│共積欠8,70│共積欠4,35│││││││0元│0元│0元│0元│││├───┼───┼─────┼─────┼─────┼─────┼─────┼─────┤││C988│14.5│無│自93年4月1│自94年1月1│自95年1月1│自96年1月1│26,390元││││││日起至93年│日起至94年│日起至95年│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12月31日止│12月31日止│6月30日止│││││││共積欠5,22│共積欠8,12│共積欠8,70│共積欠4,35│││││││0元│0元│0元│0元│││├───┼───┼─────┼─────┼─────┼─────┼─────┼─────┤││C990│14.5│無│自93年4月1│自94年1月1│自95年1月1│自96年1月1│26,390元││││││日起至93年│日起至94年│日起至95年│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12月31日止│12月31日止│6月30日止│││││││共積欠5,22│共積欠8,12│共積欠8,70│共積欠4,35│││││││0元│0元│0元│0元│││├───┼───┼─────┼─────┼─────┼─────┼─────┼─────┤││C2020│14.5│自92年7月2│自93年1月1│自94年1月1│自95年1月1│自96年1月1│31,198元│││││3日起至92│日起至93年│日起至94年│日起至95年│日起至96年││││││年12月31日│12月31日止│12月31日止│12月31日止│6月30日止││││││止共積欠3,│共積欠6,96│共積欠8,12│共積欠8,70│共積欠4,35││││││068元│0元│0元│0元│0元│││├───┼───┼─────┼─────┼─────┼─────┼─────┼─────┤││C2011│14.5│自92年7月2│自93年1月1│自94年1月1│自95年1月1│自96年1月1│31,198元│││(即C20││3日起至92│日起至93年│日起至94年│日起至95年│日起至96年││││13)││年12月31日│12月31日止│12月31日止│12月31日止│6月30日止││││││止共積欠3,│共積欠6,96│共積欠8,12│共積欠8,70│共積欠4,35││││││068元│0元│0元│0元│0元│││├───┼───┼─────┼─────┼─────┼─────┼─────┼─────┤││B1357│14.5│自92年7月1│自93年1月1│自94年1月1│無│無│14,210元│││││日起至92年│日起至93年│日起至94年││││││││12月31日止│12月31日止│6月30日止││││││││共積欠3,48│共積欠6,96│共積欠3,77││││││││0元│0元│0元│││││├───┼───┼─────┼─────┼─────┼─────┼─────┼─────┤││B1555│14.5│無│自93年4月1│自94年1月1│無│無│8,990元││││││日起至93年│日起至94年│││││││││12月31日止│6月30日止│││││││││共積欠5,22│共積欠3,77│││││││││0元│0元││││├───┼───┼───┼─────┼─────┼─────┼─────┼─────┼─────┤│戊○○│C2007│14.5│無│自93年1月1│自94年1月1│自95年1月1│自96年1月1│28,130元││││││日起至93年│日起至94年│日起至95年│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12月31日止│12月31日止│6月30日止│││││││共積欠6,96│共積欠8,12│共積欠8,70│共積欠4,35│││││││0元│0元│0元│0元│││├───┼───┼─────┼─────┼─────┼─────┼─────┼─────┤││C775│20.36│無│自93年9月1│自94年6月1│自95年1月1│自96年1月1│26,060元││││││日起至93年│日起至94年│日起至95年│日起至96年│││││││10月31日止│12月31日止│12月31日止│5月31日止│││││││共積欠1,62│共積欠7,12│共積欠12,2│共積欠5,09│││││││8元│6元│16元│0元││├───┼───┼───┼─────┼─────┼─────┼─────┼─────┼─────┤│乙○○│C2015│14.5│無│自93年1月1│自94年1月1│自95年1月1│自96年1月1│28,130元││││││日起至93年│日起至94年│日起至95年│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12月31日止│12月31日止│6月30日止│││││││共積欠6,96│共積欠8,12│共積欠8,70│共積欠4,35│││││││0元│0元│0元│0元││├───┼───┼───┼─────┼─────┼─────┼─────┼─────┼─────┤│庚○○│C2005│14.5│無│自93年1月1│自94年1月1│自95年1月1│自96年1月1│28,130元││││││日起至93年│日起至94年│日起至95年│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12月31日止│12月31日止│6月30日止│││││││共積欠6,96│共積欠8,12│共積欠8,70│共積欠4,35│││││││0元│0元│0元│0元│││├───┼───┼─────┼─────┼─────┼─────┼─────┼─────┤││B1557│14.5│無│自93年4月1│自94年1月1│無│無│8,990元││││││日起至93年│日起至94年│││││││││12月31日止│6月30日止│││││││││共積欠5,22│共積欠3,77│││││││││0元│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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