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11號原告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顯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蕭登燦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1,900元,應繳裁判費27,8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7,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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