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彭椏富
彭清香 彭美桂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永祥 律師被上訴人 彭桂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因105年度壢簡字第
172號請求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上訴人上訴縮減反訴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2,331,4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2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彭怡蓁法官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