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抗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抗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44號抗告人達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事件,提出「聲請更正狀」雖載明本狀並非再抗告,惟據該狀及抗告人於民國100年4月1日所提書狀之內容,均指摘10
0年3月31日本院100年度抗字第44號裁定所為系爭訴訟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7335元為不當,實質上係不服本院上開裁定,不因其書狀使用之名稱有異而影響其再為抗告之本質,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及補正律師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蘇姿月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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