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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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466號聲請人 陳士翔 上列聲請人陳士翔因與相對人 張元櫪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士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系爭2張本票(票號:
TH0000000、TH0000000號)皆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系爭2張本票有無提示,如有,其提示日各為「何年月日」?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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