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301號
原   告 甲○○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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