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231號

聲請人 謝榮本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所載「本票號碼THNO593131」記載,應更正為「本票號碼THNO 593134」。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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