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66號上訴人 陳助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林玉蓮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參照)。被上訴人陳林玉蓮等起訴時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4/40,起訴時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6300元/平方公尺,依此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4萬3750元(919.15平方公尺×14/40×16300元=00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7萬94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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