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535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鄭宏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品正皮革有限公司、 許評正 、 許子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品正皮革有限公司名稱是否正確?如有誤請具狀更正(借據之借款人為品正皮革「企業」有限公司)。
二、債務人許評正、許子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品正皮革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