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26號聲請人 陳禮建 相對人 陳禮乾 上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弟於民國79年5月20日失蹤,業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案,迄今已逾7年,爰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之規定,聲請相對人死亡之宣告等語。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失蹤人失蹤前係居住於台北市○○區○○路○段00巷
0弄0號1樓之事實,有卷附戶口名簿影本可憑,且經本院以公務電話向聲請人確認無訛,聲請人並表示相對人失蹤後伊搬離台北市南港區,故一併將相對人戶籍遷至桃園市○○區○○里0000000號,相對人實際上未曾在該處居住,有電話紀錄可憑,是本件失蹤人失蹤前住所地位於台北市南港區,本件應專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姜國駒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