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87號原告南藝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思漢 被告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2,18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民事庭法官范坤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