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3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3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晃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貳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九九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