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10號原告 林春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威俊 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原告提出被告李威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