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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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簡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審簡字第21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淑芳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748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王淑芳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示偽造「 王玲莉 」之署名、指印均沒收。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緣王淑芳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13時11分許,騎乘其妹王玲莉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號前,與 陳諭蓁 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車禍,經警到場處理時,詎王淑芳為避免無照駕駛而遭行政裁罰,竟基於偽造署押之犯意,冒用其妹王玲莉之名義接受調查,而接續在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上,偽造如附表所示「王玲莉」之署名並按捺指印,足以生損害於王玲莉及司法機關對於犯罪偵查之正確性。嗣王淑芳於107年
1月2日,前往新莊分局交通分隊車禍處理小組製作警詢筆錄時,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尚不知悉其犯有上開偽造文書犯行前,主動向警員自首並接受裁判,始偵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王淑芳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王玲莉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被告冒用「王玲莉」名義所簽署或捺印,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各1份。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217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
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條第3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之行為者而言,若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並藉此為一定意思表示者,則屬偽造文書。換言之,在文件上偽簽他人姓名,究屬偽造署押或偽造文書,應自該文件經簽署後整體所表彰之意涵判斷,倘該簽名僅用以確認身分,以作為簽名者人格同一性之證明者,乃屬偽造署押,惟如其簽名因此使該文件承載一定之意思表示,並足為簽名人表示意思之證明者,則已屬偽造文書之範疇(最高法院94年度第1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3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號參考)。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文件,僅為員警職務上記載之相關文書,被告在各該文件上簽名或按捺指印,係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無從認被告藉此為何意思表示,而無其他法律上用意,自不具刑法私文書之性質,而僅該當偽造署押。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被告
在密接之時間、空間,接續偽造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王玲莉」署名、指印,各次舉動之獨立性甚低,無從割裂評價,應論以接續犯之法律上一罪。又查被告於107年1月2日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發覺其上揭行使偽造署押之犯行前,主動向新莊分局交通分隊車禍處理小組警員供稱犯有上開偽造署押犯行,進而接受裁判等情,有是日警詢筆錄存卷可查(見偵查卷第7頁至第9頁),是被告所犯上開偽造犯行合於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為避免無照駕駛而遭行政裁罰,竟冒用「王玲莉」之名義接受司法調查,有害王玲莉及警察機關對於犯罪偵查之正確性,實有不該,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如附表「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載之偽造「王玲莉」署名、指印,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六、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容有悔意,且被害人王玲莉基於姊妹情誼表示原諒被告不願追究之意,有被害人王玲莉
107年8月30日偵查筆錄1份在卷可參(見偵查卷第79頁),顯見被告犯後甚有悔意,經此偵、審暨科刑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
2年,以勵自新。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玟希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編號│文件名稱│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法律性質│備註(卷證出處及頁碼)│├──┼─────────┼────────┼─────┼───────────┤│1│新莊分局交通分隊車│「王玲莉」署名2│偽造署押│見偵查卷第17頁至第20頁│││禍處理小組106年12│枚、指印4枚│││││月29日調查筆錄││││├──┼─────────┼────────┼─────┼───────────┤│2│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草│「王玲莉」署名1│偽造署押│見偵查卷第21頁│││圖│枚│││├──┼─────────┼────────┼─────┼───────────┤│3│酒精測定紀錄表│「王玲莉」署名1│偽造署押│見卷第29頁││││枚│││├──┼─────────┴────────┴─────┴───────────┤│總計│「王玲莉」署名4枚、指印4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