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90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林引仁 債務人蘭陽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林靜慧人債務人 林志峰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伍仟
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伍拾捌萬壹仟壹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