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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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43號公訴檢察官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奕辰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再開辯論。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案被告所涉案件,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原認為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11年6月9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嗣認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郭哲宏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紀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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