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於民國97年8月22日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顯已逃匿,而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按期偕同被告到庭,且被告已經發布通緝(同上署99年1月21日甲○玲虧緝字第267號)自應依法將上開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英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美華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