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旗簡字第131號
原 告 林鴻文
被 告 佐峻 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丞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 律師
蔡晉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蕭主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旗簡字第131號
原 告 林鴻文
被 告 佐峻 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丞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 律師
蔡晉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