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0年度旗簡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旗簡字第131號
原   告  林鴻文
被   告  佐峻 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丞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 律師
       蔡晉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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