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3號聲請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對人 田東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民法第873、867條定有明文。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縱抵押物已移轉第三人所有,抵押權人仍得追及其物行使抵押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莊裕仁 於民國(下同)88年6月21日向原抵押權人即債務人 陳榮來 借用新臺幣(下同)72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0年6月21日,並以原為莊裕仁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另莊裕仁於107年8月10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詎清償期屆至後,案外人莊裕仁未依約履行,尚有本金720,000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項主張,業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本院109年度 司執誠 字第2076號核發移轉抵押權債權命令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因原抵押權人即債務人陳榮來尚積欠聲請人借款未償,聲請人遂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於109年3月3日以109年度司執誠字第2076號執行命令扣押陳榮來對莊裕仁之債權及從屬之抵押權,原抵押權人陳榮來、案外人莊裕仁皆未於法定期間內對扣押命令內容提出異議,嗣後本院於109年7月16日核發移轉命令,將系爭抵押債權720,000元移轉聲請人,聲請人並於110年3月24日辦妥移轉抵押權登記,本件聲請形式上審查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附表: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1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臺東縣達仁鄉拉力坂20331,820全部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