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 林宏城 即明讚城水電瓦斯工程行被告福隆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福隆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0,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聖涵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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