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736號聲請人 高瑋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明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自民國幾年幾月幾日開始起算?(票據號碼000867之本票不得早於民國102年1月10日;票據號碼000710之本票不得早於民國101年9月3日)
二、相對人洪明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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