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0號原告 陳睿謙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 律師
謝政翰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上列原告與被告三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捌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柒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書記官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