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110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峻嘉
烏貫中
籍設臺南市○區○○路000號○○○○○○○○東區辦公處)上列被告等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028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