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2855號
原 告 連國超
林苡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君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4,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
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